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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张某某危险驾驶罪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7199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住临汾市尧都区**。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4日以临公刑诉字【2020】000147号起诉意见书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以临公刑二部交诉【2020】103号指定我院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7号春风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古城路莲花池口东50米处,与前方被害人乔某某骑驶的旺旺电瓶三轮车相撞,致乔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5.08mg/100ml;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乔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宪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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