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生于1981年**月**日,聋哑人,居民身份证号6123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号,现住汉中市汉台区**院。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司法制度的相关事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指定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汉台区天汉大道女人街“雅琪”服装店内,趁被害人胡某某不注意,将其放在沙发上的深棕色女士皮质挎包盗走并迅速离开服装店。被告人张某某逃窜至汉台区虎桥路饮食文化街时,将包内的2200元掏出装在身上,并将盗窃来的挎包丢弃在饮食文化街西侧二楼的“快乐驿站”店门口的空调外机夹缝中,丢弃完挎包后张某某行至饮食文化街中段的碗底香面皮店门口时被“雅琪”服装店工作人员李某某抓住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得知被告人张某某系聋哑人员,张某某当场将盗窃的2200元现金交给民警,在张某某的指引下,民警在其丢弃挎包的地点找到了被盗挎包,经查张某某所盗窃现金均为100元面值的纸币,一共22张,共计2200元,案发后被盗现金及挎包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2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从宽处罚;其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敏
2020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证据材料2册,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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