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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现住**********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明知种植罂粟违法,为观赏罂粟开花,在**市**镇**村院子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36株,后于2020年5月5日被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罂粟果实中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5日被侦查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736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晨光

检察官助理:翟文茹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0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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