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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邓州市******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3时许,邓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执勤时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家院内泡沫箱种植了罂粟苗,后民警当场将罂粟幼苗清除并扣押。经清点,张某某共种植罂粟幼苗61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正侧面照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到案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东方

王宏玺

2019年73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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