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家住鄱阳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9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家住鄱阳县**镇**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9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占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家住鄱阳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9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涂某某、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在鄱阳县**镇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接受他人投注,每期将投注的码单通过微信报给其上线被告人占某某,被告人占某某再将“六合彩”投注码单一部分转报给其上线被告人涂某某,一部分投注到其自己在网上找的赌博网站。被告人涂某某自己坐庄,按照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兑付中奖者奖金,自负盈亏,按码单投注金额的10%返利给占某某,中奖赔率为42倍。占某某按码单投注金额的10%返利给徐某某,中奖赔率为40倍。占某某赚取其中2倍的中奖赔率。
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占某某不再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由被告人徐某某直接将其接受的“六合彩”投注单报给涂某某,涂某某按码单投注金额的10%返利给徐某某,中奖赔率为42倍。
在此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共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44万余元,转投给被告人占某某“六合彩”投注金额20余万元,直接投给被告人涂某某“六合彩”投注金额20余万元,徐某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占某某接受徐某某“六合彩”码单后,报给涂某某“六合彩”投注金额10余万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涂某某共计接受占某某、徐某某“六合彩”投注金额30余万元,未获利。
在侦查阶段,鄱阳县公安局收取了被告人徐某某8万元暂扣款、被告人涂某某9万元暂扣款、被告人占某某7万元暂扣款。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自动到案;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涂某某被抓获到案;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占某某自动到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涂某某、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涂某某、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占某某、涂某某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其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占某某、涂某某系共同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其三人在本案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均应对各自参与的部分负责。被告人徐某某、占某某、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占某某系自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涂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霞
书记员:夏彩云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20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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