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其鄂******轻型普通货车,由龙山县民安街道向兴隆街道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龙山县**街道狮子头桑龙加油站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乙驾驶的湘******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刘某乙驾驶的车上载有李某乙、游某甲、游某乙三人,后造成刘某乙经抢救后无效死亡、李某乙五处轻伤一处轻微伤、游某乙一处轻伤、游某甲三处轻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李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某乙负次要责任。
2019年8月5日,李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人员身份信息及车载人员信息、驾驶人酒精含量、吸毒检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刑事谅解书及收条、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商业保险单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病历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游某甲、游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格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其它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春莉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67432****;
2.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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