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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小区**楼**单元**室,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3:57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白色众新无号牌电动汽车在临汾市尧都区华门南侧环岛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环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无证在道路上驾驶电动汽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违法犯罪前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海潮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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