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杨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村**巷**号。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层**。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申请注册临森之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8月在网上通过微信好友购买6个大鱼****,12月份又购买了5个原创大鱼账号,通过“赚钱了”平台让别人进行实名认证,获利10000余元;2019年10月下旬李某某让被告人杨某某在淘宝花了以每个6至7元的价格购买了2000个163邮箱账号及密码,随后通过QQ群及微信将经过实名认证的账号400个****,卖了10000余元,给杨某某分得1500元。

2019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舅妈田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后将该账号以卖给微信****,获利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 证人证言;4. 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宪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