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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杨某某危险驾驶罪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1〕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尧都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2时23分许, 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号牌为晋L****3小型汽车,在临汾市都区迎宝大道立交桥东口路段由西向东行驶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宪

2021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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