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61958********,汉族,高中文化,霍州**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日6时许,在尧都区二中路东昇华府小区南侧及东侧停车位附近, 被告人杨某甲手持铁管无故将停放在附近的晋L****5黑色本田CRV越野车、晋L****1灰色斯柯达明锐轿车、晋L****5深灰色尼桑骊威轿车、晋L****2白色本田冠道SUV越野车、晋L****5白色别克英朗轿车、晋A****3白色宝骏越野车、晋L****D红色大众CC轿车、晋L****K松灰绿沃尔沃XC60SIV越野车、晋L****7香槟色奥迪A7轿车共九辆轿车车漆划伤。经临汾市尧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晋L****5黑色本田CRV越野车车损为800元,晋L****1灰色斯柯达明锐轿车车损为800元、晋L****5深灰色尼桑骊威轿车车损为900元、晋L****2白色本田冠道SUV越野车车损为2000元、晋L****5白色别克英朗轿车车损为300元、晋A****3白色宝骏越野车车损为900元、晋L****D红色大众CC轿车车损为1700元、晋1****K松灰绿沃尔沃XC60SUV越野车车损为3700元、晋L****7香槟色奥迪A7轿车车损为3600元。以上九辆车损价格认定共计14700元。
2.2020年5月18日21时许, 被告人杨某甲无故将停放在尧都区二中路东异华府小区万家房产门店附近的晋L****8白色雪弗兰轿车两侧反光镜玻璃损坏。晋L****8白色雪弗兰赛欧轿车报案价值为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就民事部分与所有被害人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并取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且情节严重,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宪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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