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1********,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甲先后通过手机淘宝购物网站购买了枪支配件,后组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射钉枪,多次试枪后一直存放于家中。2019年4月18日15时许,龙山县公安局在杨某甲家中查获射钉枪一把和一些射钉弹、钢珠、铁砂子等物品。经鉴定,杨某甲非法持有的射钉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2019年5月22日,杨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及照片、杨某甲住院记录及相关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向三妹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清单;6.其它证据:到案经过、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相关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春莉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25743****;
2.侦查卷宗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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