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临汾市尧都区**乡**村**号。 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0时22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晋L****1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尧都区南外环立交桥东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宪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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