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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罗某某危害公共安全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7********,苗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街道**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与陈某乙已离婚,但罗某某认为陈某乙和其离婚是因华某某所致。2020年4月5日晚上,罗某某去找陈某乙,在陈某乙家外面看到陈某乙与一个男子坐在一起,便在陈某乙家外等候,在等待过程中罗某某看见陈某乙的哈弗湘******车辆发动了(实际该车辆是由田某某在驾驶),被告人就驾驶其无牌雪弗兰小车尾随跟在田某某驾驶的车辆后面,在跟至龙山县**街道**路农村商业银行门口时,被告人看见该车辆停下后华某某从副驾驶下来朝人行道上的城东便利店走去,此时,罗某某直接踩油门朝华某某撞去,华某某发觉后便朝罗某某驾驶方向躲避,罗某某发现华某某朝自己的驾驶方向躲避后,便把车辆方向向左打,车辆撞在了人行道的马路沿上安全气囊弹出后撞停,罗某某从驾驶座出来直接朝田某某驾驶的车辆跑去,并跳至该车辆引擎盖上踩踏前挡风玻璃,罗某某整个犯罪行为造成停摆在人行道上的两辆摩托车及田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价格认定,受损价值共计3141元。

2020年4月7日,罗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车辆发票及损毁照片、办案说明、户籍资料、赔偿收据及谅解书、到案经过;2.证人郑某某、杜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华某某、田某某、彭某某、谢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城市交通主干道上开车撞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人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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