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邓**,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921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漆园镇**********。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0日20时24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的大型轮式拖拉机由蒙城县小涧镇小许庄驶往漆园镇邓寨庄,车辆行驶至蒙城县瓦圩路25KM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时制作的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时制作的现场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苗苗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涉案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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