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拜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园*栋*门***号,暂住新疆**县****区**号楼*单元***室(租住房屋),河南省**建设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拜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拜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0时40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醉酒后驾驶新N*****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拜城县团结路第一中学前路段检查点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339mg/100mL。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霍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家庭社会关系情况、个人基本情况,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拜城县公安局少年宫警务站民警地****·牙*、协警艾***·艾**、苏**·依**证言;案发当天中午与霍某某一起吃饭、饮酒的证人肖*、王**二人证言。
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霍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拜公(交)尿检字【2020】12号),尿检照片。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霍某某醉酒驾车被查获现场方位图,被抓获现场本人及车辆照片,抽取血样照片,酒精测试仪检验酒精含量照片,办案场所接受讯问现场截图和执法记录仪现场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红莉
检察官助理:黄丹艳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依法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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