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98号
被告人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由田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间,被告人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本屯“梨烟树”(地名)处自家林地内毁林开垦。经现场勘查和计算,被告人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11.1826立方米,幼树304株。案发后,被告人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林业局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乙、某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计算说明、计算表、林木检尺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浣莎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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