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付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Z343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住庐江县**镇**租住房。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晚,被告人付某某邀约严某某驾车从庐江县**镇至**镇**处游玩后,两人入住**镇**连锁酒店**号房,次日凌晨1时许,付某某在严入睡时,至严床上,将自己内裤脱下,爬在严身上,对严猥亵,欲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严惊醒反抗时,付某某遂对严语言威胁并殴打,继续对严猥亵并强行脱下严内裤,欲与之发生性行为,后因严反抗及付某某自身原因未果。

被告人付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庐)公(刑)鉴(法物)字[2020]365号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勘察图及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7.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军

检察官助理:张  红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 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