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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任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72********,汉族,文盲,无业,河南省林州市人,住林州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10月13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2019 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翻墙进入林州市**镇**村申某某家盗窃了停放在过道的一辆派乐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后任某某将该电动车以300元价格出售给一名收废品的陌生男子。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物证;搜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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