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任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住蛟河市**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蛟河实验区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蛟河实验区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任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吉林省林业实验区国有林保护中心第103林班28小班、第102林班39小班、第113林班10小班(蛟河市前进乡静安村东山、北山和静安村东侧河边)内,以食用和送人为目的,使用猎夹、猎套猎捕野生动物东北兔4只、松鸦6只、锡嘴雀1只、大山雀2只、普通䴓3只、麻雀4只、北朱雀1只、狍子1只,共计22只。

经鉴定,东北兔(4只)、锡嘴雀(1只)、大山雀(2只)、麻雀(4只)、北朱雀(1只)、狍子(1只)计13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狍子套11个,踩盘猎夹8个,野鸡套绳50米,普通猎夹16个;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3、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出具的动植鉴字﹝2020﹞第108号鉴定意见书、吉林省林业实验区国有林保护中心出具的吉实(刑)鉴字﹝2020﹞第2号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任某某非法狩猎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5、检查笔录:任某某家住宅、院落检查笔录;

6、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李淑婷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蛟河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