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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901号 

告人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区**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3时11分,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粤CV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市高新区金凤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北师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余某某血液的乙含量为177.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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