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66********,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办事处**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4时47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驾驶**牌电动三轮**运输车,沿商丘市睢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与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关某某驾车逃逸。经依法认定,被告人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梅
刘言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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