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刘**,男性,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罗雄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男性,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03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罗雄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于2020年4月28日到罗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于2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女性,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22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罗雄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赵**、田**涉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2时许至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伙同被告人赵**、田**到罗平县罗雄街道**村委会**村**山上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一块。经鉴定,该化石系罗平生物群古脊椎动物化石,距今2亿4千万年,为苏氏腊山鱼化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和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2.证人雷*、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赵**、田**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及告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伙同被告人赵**、田**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三人之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共同犯罪情形,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被告人赵**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刘**、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冬梅
检察官助理:王靖灵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赵**、田**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卷宗贰册,卷外材料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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