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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叶某某、郑某某、范某某、郑某甲、叶某甲、左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4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万谭范家,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团林郑家,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团林郑家,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郑某某、范某某、郑某甲、叶某甲、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初至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范某某、叶某甲、郑某甲、左某某、郑某某等六人在景德镇市乐平市**镇租好一民房,在该民房内先后利用“小天仙”、“花妃子”、“红娘”等直播平台实施网络赌博“炸金花”直播诈骗,使用各自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及购买的微信号收取赌徒下注红包及转账,每次直播的费用和收益都平均分配。叶某某负责联系购买好直播平台,将印制好的桌面板广告牌,虚假的证书,微信账号和支付宝账号、扑克牌、筹码及手机等直播工具放置直播间进行直播。叶某某、郑某某、范某某、郑某甲、叶某甲五人轮流做主播进行“炸金花”直播赌博,其余人同时利用“刷圈兔”微信模拟软件模拟参赌人员假装发红包,配合主播吸引看直播的人员参与赌博,左某某负责给叶某某、郑某某等人做饭、打扫卫生等后勤工作,叶某某、郑某某等人每次直播趁参赌人员不注意换上做好的牌,以确保赢钱。

1、2019年8月初,被告人叶某某、郑某某、范某某、郑某甲、叶某甲、左某某六人在乐平市**镇出租房内进行“炸金花”网络直播诈骗,期间使用范某某微信******收取赌徒下注4390元。

2、2019年8月底,被告人叶某某、郑某某、范某某、郑某甲、左某某五人在乐平市**镇租房内进行“炸金花”网络直播诈骗,期间使用郑某某使用的微信******收取赌徒下注16260元、郑某甲微信******收取赌徒下注14650元。

3、2019年9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叶某某、郑某某、范某某、叶某甲、左某某五人在**乡**村**村范某某家中进行“炸金花”网络直播诈骗,期间使用范某某微信******收取赌徒下注16660元,使用郑某某微信******收取赌徒下注5350元。

4、2019年9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叶某某、郑某某、范某某、郑某甲、叶某甲、左某某六人在乐平市**镇租房内进行“炸金花”网络直播诈骗,使用郑某甲微信******收取赌徒下注27030元、范某某微信******收取赌徒下注36310元、范某某微信******收取赌徒下注5840元、范某某支付宝362437194@qq.com收取赌徒下注123000元。其中,被害人范某乙被郑某某、叶某某等人以“炸金花”赌博方式骗取143810元,被害人符某某被郑少明、叶某某等人以“炸金花”赌博方式骗取801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某、郑某甲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余干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叶某某、叶某甲、左某某部分赃款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14部、广告牌等直播工具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范某甲证言;4.被害人范某乙、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叶某某、郑某某、范某某、郑某甲、叶某甲、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郑某某、范某某、郑某甲、叶某甲、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郑某某、范某某、郑某甲、叶某甲、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直播“炸金花”赌博,操控赌博输赢,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郑某某、范某某、郑某甲、叶某甲、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叶某某、范某某、郑某甲、叶某甲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郑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左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长会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郑某某、范某某、郑某甲、叶某甲、左某某现被羁押在余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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