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11978********,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装修师。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图什市**镇**村**路**号,持有C1型驾照,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00:30时许被告人吐某在喀什市亚瓦格一餐厅内吃完饭在附近一家超市购买一瓶乌苏啤酒,上新P****号车内喝并休息一个小时后驾驶该车到喀什市是**前路段时被附近巡逻民警检查发现酒后驾驶行为,移交给交警处理。
被告人吐某血液样品检出128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力亚尔·麦麦提
姑丽加玛丽·米吉提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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