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0********,土家族,小学文化(二年一级),智力残疾肆级,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保靖县**镇**村**号,2018年3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于2020年5月28日在值班律师宋耀国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与彭某某在保靖县***商业城吃宵夜,期间向某某喝了三两左右牛栏山六两六瓶装白酒。吃完宵夜后,向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回家,途经保靖县**镇**路**路段时,因酒驾被公安机关路检查获。2019年11月5日,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mg/100ml。经湘西州格致司法鉴定所鉴定,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类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检测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残疾人证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50mg/100ml、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第(五)、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住保靖县**镇**村**号,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现由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扣押。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