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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日出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散居片。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市**区**路道北“蜘蛛网吧”门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28元。案发后电动车已归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广峰

检察官助理:王  静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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