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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吴发林抢劫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254号 

被告人吴发林,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99********,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家住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发林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吴发林至义乌市**镇**路与**道交叉口附近的河边,见被害人汪某某独自一人走在河边路上,遂上前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威胁被害人汪某某交出钱财。因被害人汪某某未携带现金,被告人吴发林遂要求被害人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至银行卡。被告人吴发林以此方式从被害人汪某某劫得人民币1000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吴发林于2020年6月2日17时许向贵州省六盘水市**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吴发林已对被害人汪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照片,监控时间与实际时间比对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身份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吴发林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发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发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发林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庆赢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 被告人吴发林现羁押于义乌市******;

2.​ 监控视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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