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1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田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9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7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吴**与被害人吴某某因土地纠纷在田林县**乡**村**屯向某某家门口的公路上,发生争吵,续而两人相互抱住摔到地上扭打起来,后被吴某某劝开。过后不久,两人又相互抱住滚在地上扭打起来,骑压在吴某某身上的吴某某被路过的吴某某拉开送走,而吴某某已被打致左胸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躺在地上呻吟着爬不起来,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田林县人民医院治疗材料及发票;2.证人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三球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先理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11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田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9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7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吴某乙因土地纠纷在田林县浪平乡委贵村田坝屯向通富家门口的公路上,发生争吵,续而两人相互抱住摔到地上扭打起来,后被吴某丙劝开。过后不久,两人又相互抱住滚在地上扭打起来,骑压在吴某乙身上的吴某甲被路过的吴某丁拉开送走,而吴某乙已被打致左胸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躺在地上呻吟着爬不起来,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乙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田林县人民医院治疗材料及发票;2.证人吴某丁、吴某戊、吴某丙、吴某己、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投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先理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