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坊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13日被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5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赵某某、涂某某、雷某某(三人均已另案处理)事先商量出一套打手势作弊的手语,通过打手势让合伙人了解相互之间需要的麻将牌,然后再打出对方需要的麻将,从而达到多胡牌赢钱的目的。2019年8月20日左右开始,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赵某某、涂某某、雷某某等人在舒某某、舒某甲在余干县玉亭镇达江中央城区2栋l单元1401开设的麻将馆中利用打手势的方法作弊以获取需要的麻将牌。打手势作弊需要至少两人同时上桌相互配合,吴某某与赵某某、涂某某、雷某某随意两两合作作弊共骗取麻将馆老板舒某某和舒某甲及参赌人员吴某甲、孙某某等人40320元。吴某某与赵某某、涂某某、雷某某按照谁参与、谁分钱的分配方式,相互配合作弊赢钱后,利用各自的微信账户进行分赃。其中吴某某分得10520元、赵某某分得12990元、涂某某分得7730元、雷某某分得9080元。
2019年8月26日,赵某某、涂某某、雷某某在达江中央城区2栋l单元1401房舒某某、舒某甲开设的麻将馆中打麻将作弊时,被舒某某、舒某甲等人发现,赵某某、涂某某、雷某某被迫当场退回赃款32800元,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舒某某、舒某甲等人陈述;4.同案犯赵某某、涂某某、雷某某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赵某某、涂某某、雷某某使用作弊手段,操控麻将输赢,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吴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吴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长会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在余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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