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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周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田林县乐里镇新公路威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门口发现一辆价值5135元的男式两累摩托车未锁车头,便趁机骑上摩托车溜往“地王”国际销售中心对面的湘运摩托车修理店,因见该店未营业即将摩托放在门前。次日,周振高以车钥匙掉落为由要求修理店老板黄保刚换锁并拆下车牌,因所要换的电门锁没有货,需要等待一两天,周某某就先行离开。当日20时许,周某某被民警抓获并主动带民警到湘运摩托车修理店提取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盗摩托车照片;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犯罪前科调查说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查评估意见书;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6.价格鉴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先理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振高现羁押在田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田林县乐里镇新公路威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门口发现一辆价值5135元的男式两累摩托车未锁车头,便趁机骑上摩托车溜往“地王”国际销售中心对面的湘运摩托车修理店,因见该店未营业即将摩托放在门前。次日,周某某以车钥匙掉落为由要求修理店老板黄某某换锁并拆下车牌,因所要换的电门锁没有货,需要等待一两天,周某某就先行离开。当日20时许,周某某被民警抓获并主动带民警到湘运摩托车修理店提取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盗摩托车照片;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犯罪前科调查说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查评估意见书;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6.价格鉴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先理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田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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