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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周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1〕Z27号 

被告人周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781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被告人周某2012年7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蒙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2年10月31日,因盗窃被蒙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4年9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蒙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5年1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蒙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5年9月因寻衅滋事被蒙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0年8月1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0月16日,因盗窃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5月2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因盗窃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到蒙城县**路“**超市”盗窃二瓶劲酒,后被店老板张某某发现追回一瓶。

2.2020年1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到蒙城县黄碾盘大桥南一道坝西约一百米路南丁某某家门口时,见到家中无人便进入屋中把放在茶几上的一包中华香烟和一个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80余元,丁某某回家将周某堵截在家中,随后协同路人将周某拦截后电话报警,蒙城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民警在接报后将周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润松

检察官助理:李子俊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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