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324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街**号**室,住庐江县**镇**小区**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2月18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10月20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0月25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9年1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庐江县**镇**山庄饭店院内,因琐事与徐某某发生争执,持竹棍殴打徐某某左腿部等处,致徐某某左腓骨骨折,经庐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与徐某某达成协议,赔偿徐某某人民币30000元,已实际给付人民币9000元,取得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董某甲、董某乙、王某某、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二、妨害公务罪
2020年7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皖A*****宝马轿车从庐江县**镇**小区行至**大门处时,庐江县公安局民警陈某某、杜某某、警务辅助人员林某某驾驶皖A*****、皖A*****车辆对其前后拦截,当陈某某等上前对夏某某实施抓捕时,夏某某加速驾车前、后行驶,冲撞欲对其控制、抓捕的民警及拦截的车辆,致民警陈某某、杜某某、林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皖A*****、皖A*****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而后驾车撞坏**小区**道闸逃离。 经庐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杜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皖A*****车辆、皖A*****车辆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3099元。
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其朋友高某乙代为赔偿修车款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人民警察证、工作证明、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及照片、汽车维修发票、收条等;2.被害人陈某某、杜某某、林某某的陈述;3.证人汪某某、高某乙、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察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12月底一天晚上和2020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某某在其租住的庐江县**镇**家园**栋**室内,先后两次与高某乙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某在其租住的庐江县**镇**家园**栋**室内,与吴某某、曹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2.证人高某乙、曹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多次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犯故意伤害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已部分给付赔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犯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两人轻微伤和财产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已赔偿车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军
检察官助理:张 红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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