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106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7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路**号**栋**房。2003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20年5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同年6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始,被告人孙某某使用改装的加油车辆,以流动经营的方式在广东省中山市、珠海市等地向他人非法销售汽油,其中:向詹某某非法销售汽油金额共计人民币66443.84元,向王某甲非法销售金额共计7287元人民币、向龚某某非法销售汽油金额共计人民币2937元、向张某某非法销售汽油金额共计人民币13611元、向柳某某非法销售汽油金额共计人民币912元、向朱某某非法销售汽油金额共计人民币2185元、向黄某甲非法销售汽油金额共计人民币1443元、向黄某乙非法销售汽油金额共计人民币7513元、向王某乙非法销售汽油金额共计人民币347元、向梁某某的深蛇6666渔船非法销售汽油金额人民币5000元。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再次向梁某某的深蛇6666渔船卖油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詹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行政法规,未经许可非法销售成品汽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九册;
3.随案移送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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