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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7月1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9816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8日因孟某某传唤不到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4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孟某某携带铁棍到本村十一组孟甲某儿子家中,将大门撬开,窃取小麦2袋,价值190元。

2、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携带铁棍到本镇姜庄村村民孟乙某的养鸡场,将门锁撬开,盗窃铁炉子5个,自行车、三轮车各1辆,价值人民币106元。 

3、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携带木凿到本镇姜庄村村民孟丙某的养鸡场,将门锁撬开,盗窃鸡笼1个和塑料挡网,价值人民币30余元。

4、2019年3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孟某某携带铁棍到本村一组张甲某家,将门锁拽开,盗窃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30余元。

5、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到本村七组宋某某家的菜园中,盗窃窗户1个,价值人民币17元 。

6、2019年7月8日凌晨2时,被告人孟某某到本村十一组孟丁某家,将大门托掉,将放在堂屋的驾车子车杠盗走,价值人民币14元。

以上涉案总价值人民币387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宋某某、孟丁某、孟甲某、张甲某、孟丙某、孟乙某的陈述;

3、证人倪某某、张乙某、棘某某等人的证言;

4、户籍证明、收购站照片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同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广峰

检察官助理:王静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电话:138********、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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