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泾阳县**镇**村**组**号。2004年3月因强奸罪被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0月减刑释放。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晚21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路过泾阳县**镇**村**组张某某家门口时,为发泄情绪,将泾阳县惠农数字电影有限公司正在该处为群众义务播放电影的一台流动数字电影放映机蹬倒在地,造成该海威牌HW-T16-A-2.0流动数字电影放映一体机外壳多处受损、监控云台损坏。经陕西海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该流动数字电影放映一体机修复价值为3600元。后尚某某家属向泾阳县惠农数字电影有限公司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及鉴定结论、现场勘验及指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云宏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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