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编号:2202811953********,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住蛟河市**镇**村**屯。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石山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石山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初的一天,在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琵河林场141林班14小班国有林内,尹某某因担心一株水曲柳树砸坏其看护的蛤蟆塘监控电线,遂用手锯将该株水曲柳树伐倒,弃于原地。案发后,尹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经鉴定:尹某某非法毁坏的1株水曲柳树位于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琵河林场141林班14小班,被毁坏水曲柳树为天然原生,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长70厘米木把手锯一柄;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复绿补种协议书等;
3.鉴定意见:白森公(森)鉴字[2020]第169号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尹某某非法毁坏林木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刘云峰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复绿补种协议及保证金说明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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