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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尹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蒙城县**镇**村**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蒙城县尉迟大道与蒙王路交叉路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吴训民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与吴训民摔倒,后该货车右侧轮与电动自行车及吴训民发生碾压,致吴训民当场死亡。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尹某某的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事故碰撞痕迹的鉴定意见及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华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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