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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库某盗窃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库某,男性,1966年5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119660506****,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住**村**组**号,于2018年12月3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0日被我院逮捕,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有前科,2018年12月31日盗窃罪被喀什市人民法院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库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我院于2021年1月28日收到卷宗2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及义务;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第一次; 2020年10月23日北京时间03;00被告人库某为盗窃目的开着一辆红色的三轮电动车来到喀什市**乡**村**组**号家,将把被害人塔某装好箱子的32箱石榴(价值6400元)压在自己开来的三轮电动车上,并把该三轮电动车开到自己的居所地(喀什市**乡**村**组**号),把32箱石榴藏在于该院子里。

第二次;被告人库某第一次做案之后,继续盗窃的目的开着三轮电动车来到喀什市**乡**村**组**号家,将把被害人阿某放在白色小型货车后备箱(牌照号;新Q;1**4P)的一箱爱民纯蜂蜜(一共12盒,价值120元),一箱灵芝蜂蜜(一共15盒,价值225元),一箱辛辣的食物(价值40元),一箱沙枣(一共10公斤,价值230元),一袋大豆(一共10公斤,价值100元),一袋自然风干的黄色小杏干(一共20公斤,价值480元),一袋自然风干的杏干(一共16公斤,价值192元),两箱子小百花(一共27公斤,价值540元),三箱子香蕉干(一共15公斤,价值360元),一箱腰果(一共10公斤,价值700元),半袋腰果(一共5.4公斤,价值528元),半袋巴旦杏(一共5.7公斤,价值228元),杏核(一共1.8公斤,价值36元)等总共价值3547元的干果压在自己开来的三轮电动车上,并把该三轮电动车开到自己的居所地(喀什市**乡**村**组**号),把偷走的干果臧在该居所的客厅里。被告人库某上述犯罪行为已查明。

破案后赃物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盗窃形式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6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月日古丽克力木 

      艾克拜尔·扎米尔

(院印)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库某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讯问笔录1份,一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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