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庞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9月1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市**镇**村**庄路段时,与坐在手推车上的苏甲某相撞, 致使苏甲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庞某某驾车逃逸,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认定庞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练某某、李甲某、李乙某、吴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同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庞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广峰

                                检察官助理:王  静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1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