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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弋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巷**号。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弋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青城村齐鑫通停车场内,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经营**站,非法经营数额为十一万余元,非法获利八千五百元。案发后,被告人弋某某主动上交非法所得八千五百元。

被告人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弋某某违反国家市场管理制度,非法经营**站,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弋某某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上交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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