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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张某凤)(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3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2月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4日,蒙城县公安局对张某某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铲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路**村***庄路段处时与相向行驶的黄某某驾驶的皖S*****号轻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6人,实际包含驾驶人共乘坐10人)相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且造成皖S*****车内的黄某某、胡某甫、胡某飞、胡某青死亡,胡某田、胡某奎、胡某海受伤的后果。经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等;2.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3.被告人供述:张某某讯问笔录;4.证人证言:胡某田、胡某海等人询问笔录;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鉴定等;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工程机械车操作证的情况下,驾驶工程铲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4死3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蕴慧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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