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张某志,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4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小区C*区*栋*室。被告人张某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6月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被告人张某志因承包土地搞种植失败,负债累累,便萌生了骗取他人钱款的故意,遂找到陆某学谎称自己有安置房出售,陆某学通过葛某飞联系上想要购买房子的被害人韩某。后张某志通过爬窗的方式进入**小区**区*号楼*室,更换房屋大门锁芯从而获取该房屋的钥匙。2019年9月17日,张某志与韩某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协议,第二天韩某的妻子贾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志2万元作为订金。为取得韩某等人的信任,张某志伪造了**办事处拆迁安置办的安置到户确认单并冒充拆迁安置办的工作人员签名、伪造了证明。后韩某夫妇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款38.2万元到陆某学的银行账户,陆某学分两次共取款30万元交给张某志。后因*区*号楼105室的真正房主收房装修,张某志又将买卖协议上的房屋更换为**小区**区尚未安置到户的*号楼105室。另张某志以收取水电费的名义通过葛某飞骗取韩某人民币3300元,上述诈骗所得40.53万元均被张某志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学奎
检察官助理:赵丽梅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志现被羁押在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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