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73********,汉族,小学文化,非**或政协委员,无党派,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住**乡**村委**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马鸣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载刘某某从马龙区旧县街道龙海办事处龙海村大坟湾向龙海村秧田湾方向行驶,20时许,张某某驾车行驶至龙海村六社路段时,未避让行人,其所驾摩托车前部与正在横过道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对被害人积极进行抢救,其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外,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居民居住区内行驶,未避让行人,从而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认定,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公安机关调查阶段经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其行为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龙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98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