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21时15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A*****灰色奥路卡牌小型面包车到云阳镇街道“赵家私房菜”饭店与刘某某等人吃饭喝酒,席间张某某饮用了6瓶多哈尔滨啤酒。23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回家,途径云阳镇南街时被泾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云阳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时酒精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永安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8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靖
检察官助理:常磊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