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组**号,住榆阳区**组。2020年5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快速路大队罚款1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同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高*,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陕*******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长可路8KM(小纪汗镇奔滩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5.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笑秋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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