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Z34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趁阮某某丈夫周某某在庐江县**镇**,至阮家借故入内,强行搂抱、拉拽阮,欲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遭阮反抗后,张某某离去。同月7日14时许,张某某再至阮家中欲行不轨,因阮称其丈夫在家后,张某某离去。
被告人张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保证书;2.证人周某某、方某甲、方某乙、陈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勘察图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军
检察官助理:张 红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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