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怀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9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对被告人张某某的假释,与其未执行的刑罚一年零三个月零十八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于201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杨某甲、冯某甲和值班律师韩佳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22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耿辛庄村非凡庄园内,因投资纠纷,殴打被害人杨某甲、冯某甲,致杨某甲面部皮肤裂伤(裂伤长度共计8.0厘米),致冯某甲左眼挫伤。经鉴定,杨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冯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杨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冯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郑某某、孙某某、王某甲、杨某乙、崔某某、胡某某、冯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书证:恒亿源(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转账记录复印件、谅解书;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柱
检察官助理:赵莹雪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怀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宗4册、光盘11张、补充材料29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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