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一,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路**号,现住址高平市**村**小区**排**号。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2009年12月25日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强奸罪,2014年5月8日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25日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经济拮据,便预谋在凌晨时分盗窃沿街店铺获取钱财。2020年6月份以来,该多次在高平市市区,选择安装玻璃门,用U型锁锁门的沿街店铺作为作案目标,趁凌晨无人之际,暴力破坏玻璃门上的不锈钢把手,侵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现金被挥霍。
1、2020年6月15日,在高平市泫氏街古城路口往西明月眼镜店盗窃现金1700余元。
2、2020年6月16日,在高平市古城路附近艺塑理发店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3、2020年6月21日,在高平市泫氏街今祥商务会馆斜对面老李纸业盗窃现金800余元。
4、2020年7月初的一天,在8688对面POS机店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5、2020年7月31日,在高平市新建路一夫妻保健店,使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门锁撬开实施盗窃,盗窃现金600余元。
6、2020年8月10日,在高平市古城路北城派出所大门对正恶魔鸡排店盗窃现金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害人韦某甲、某某某、苏某某、韦某乙、侯某某、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现金共计39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曾多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从重处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其他财物损失,应当从重处罚;经鉴定其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俊强
2020年12月9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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