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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0********,汉族,文盲,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家。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上午10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邓州市张楼乡**超市盗窃烩面胚一盒、牛奶一排及土豆粉一袋;

2020年4月2日14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在邓州市张楼乡**超市内盗窃牛奶一排;

2020年4月4日9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在邓州市张楼乡**超市内盗窃猪肉一袋;

2020年4月10日14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在邓州市张楼乡**超市内盗窃饮料及零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监控视频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芳

检察官助理:闫峥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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