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209821989********,大专文化,婚姻策划。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疫情期间,在其微信(微信号“zhz13****”,微信名“简单先生”)朋友圈里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广告,引起其微商微信群中九台区居民被害人李某某的关注,之后李某某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在微信中张某某向李某某发送生产、销售口罩的营业执照、各类口罩及合格证等内容的照片,从而获取了李某某的信任,经双方协商,李某某决定以2.6元一个的价格向张某某购买10000只口罩,并于2020年3月6日通过支付宝给张某某转账人民币26000元,张某某收到此款后就将26000元用于网络赌博并全部输掉。后因李某某追款并声称要报警,并于当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警,张某某陆续将26000元返还给李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全部返还了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张某某支付宝交易记录、张某某微信还款记录、张某某微信朋友圈截图、张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王某某户籍信息和微信朋友圈截图、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电话工作记录和情况说明、西江口社区党总支证明、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建设派出所说明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返还了被害人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传禹
检察官助理:孙晓楠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起诉卷宗一册,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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